据德国《柏林日报》8月22日披露,“德国之声”电台中文部副主任张丹红女士因“亲华言论”被停职。
看了这则消息,我就搞不清了,发表“亲华言论”,是不是属于德国宪法所规定的其国公民所应享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呢?如果是,因其“亲华言论”而停其职,是明显侵犯其公民权的违宪行为;如果不是,那么,根据德国宪法的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何在?是否发表“亲华言论”就越出了这个限度?如果越出了这个限度,那么发表诸如“亲美言论”、“亲俄言论”等等是否也越出了其限度呢?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居然会规定其国公民可以发表“亲x国言论”但不能发表“亲y国言论”,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所以,我宁可相信德国宪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从而我也宁可相信“德国之声”的上述行为是侵犯了张女士的公民权的违宪行为,当然也是与人权观念格格不入的非人道行为。
再说,一个民主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并存不是很正常么?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可以作为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或主流价值观,但政府倡导这种主流价值观,仅仅是意味着其国公民应当接受这种价值观,却并不是意味着他们必须或只能接受这种价值观。如果一个民主国家要求该国公民只能接受同一种价值观,这个国家还能叫做民主国家吗?就算它还是民主国家,那么,其国政府还有什么理由去指责别的什么国家的所谓“不民主”呢?还有什么理由来指责别的什么国家的缺乏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呢?
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关于“上帝”的信仰与人权的观念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冲突呢?如果没有冲突,欧洲的启蒙运动如何会发生呢?如果存在冲突,那就表明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并不是必须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他(她)也可以维护“上帝”至高无上的权威的价值观。
由此分析来看,“德国之声”所谓“没有维护德国之声所一贯坚持的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的价值观”,是根本不能成为其对张女士做出停职处理的正当理由的。如果这种理由被德国政府视为正当理由,我就有正当理由怀疑德国是一个非民主国家抑或伪民主国家。 |